玩具安全標準中常用的測試儀器有哪些
發布人:管理者 發布時間:2015-06-01玩具安全標準中常用的測試儀器
1.觸及性測試 2.尖點測試 3.利邊測試 4.細小物件 5.間隙測試
6.音量測試 7.包袋膠袋(厚度測試)8.跌落測試 9.扭力測試 10.拉力測試
11.壓力測試 12.沖擊測試 13.嚙咬測試 14.拗力測試 15.屈曲測試
16.界油測試 17.擦油測試 18.生熟測試 19.硬度測試 20.鹽水測試
21.運輸測試 22.壽命測試 23.老化(高溫)測試 24.低溫測試 25.高低循環測試
26.電池短路測試 27.電池反裝測試28.電池溫升測試
前言
美國玩具安全標準(ASTM-F963, 96A版本): 適用于進入美國、加拿大的貨品.
日本玩具安全標準(JTSS, 97年版本): 適用于進入日本的貨品.
歐洲玩具安全標準(EN71, 98年版本): 適用于上述三國以外的國家(包括: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冰島、意大利、盧森堡、荷蘭、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士、瑞典、英國等)的貨品,當然,如果客戶指定貨品須符合某一安全標準,則應以客戶指定的為準.
1. 一些基本的定義:
1).玩具: 預定供14歲以下兒童玩用的一件或數件物品.
2).可觸及性: 用手指模擬探棒可以觸探到的.
3).細小物件: 不受擠壓時可完全容入直徑31.7mm,深度分別為25.4mm和57.1mm的測量筒內的
玩具或玩具部件(毛絨、紡織品、化纖等軟制品除外).
4).尖點: 按規定程序測試時能令尖點測試儀的指示燈發亮的尖端.
5).利邊: 按規定程序測試時割開膠帶的累計長度達長度一半或以上的鋒利邊緣.
6).嬰兒玩具: 預定供18個月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
7).非嬰兒玩童: 預定供18個月以上兒童使用的玩具.
2. 一些基本要求, 包括:
1).塑料薄膜的厚度應達0.0381mm,否則應符合一定的條件(具體參見玩具安全標準).
2).塑料玩具的可觸及邊、角或分模線處應無毛刺和溢料產生的危險邊緣.
3).玩具表面涂層(油漆、電鍍)禁止使用含鉛或鉛化物超過0.06%油漆.
4).玩具中的電子線路、機械傳動裝置或部件應不可觸及.
3. 共同且相似的測試項目:
1).拉力測試: 任何可被兒童用食指或拇指抓住或用牙齒咬住的部件均應接受此測試,5秒內加
至要求力度并維持10秒.
2).跌落測試: 自指定高度自由跌落至指定的媒體上.
3).電池反裝測試: 將一個或數個電池按電池箱內標注的極性的相反方向裝入.
4).電池短路測試: 用直徑為0.5mm長度不短于25mm的硬直裸體導線短接任兩電極.
5).尖點測試: 用受測尖以1磅力壓近尖點測試儀的測試口.
6).利邊測試: 用受測邊緣托起利邊測度儀的轉軸(環繞有一層指定的膠帶)使轉軸旋轉一周.
7).可觸及性測試: 用手指模擬探棒試圖接觸玩具的任何部件,試驗時將每一關節調整至任意
角度.
8).細小物件鑒定: 在不加任何力的情況下,將待鑒定物件以任意角度放于細小物件試驗筒上.
9).音環測試: 在不加任何力的情況下,將待鑒定物件以任意角度放于音環試驗器的開口.
10).屈出測試: 玩具中可被兒童彎曲的金屬線均應接受此測試.
玩具安全標準中常用的測試
1.觸及性測試: 能用手指模擬探棒頭任何部分接觸到的地方,即為可觸及.
1).目的: 制定此測試用以評估所存在危險的地方是否會讓兒童在玩用過程中能觸摸而造成傷
害.
2).方法: a.在正確使用過程和濫用前后均要進行此測試;
b.在尖點、利邊所規定的法規中,必須確定和利邊是否可觸及;
c.3歲以下兒童玩用的玩具用手模擬探棒A測試;
d.3歲以上兒童玩用的玩具用手模擬探棒B測試.
2.尖點測試: 經過尖點測試器測試,紅燈亮著時即為尖點.
1).目的: 制定比測試標準用以評估玩具于正確和濫用前后所存在刺傷兒童的危險.
2).范圍: a.8歲以下兒童玩具,不可存在尖點;
b.任何手指模擬探棒可觸及的部分、懷疑存在尖點均需接受此測試;
c.EN71規定: 3歲以下兒童玩具不能存在功能性尖點;
d.ASTM規定: 4歲以下兒童玩具不能存在功能性尖點.
(功能性尖點: 玩具中所需要而又不可以缺少的尖點,如:筆在玩具中存在功能性尖
點,需在包裝上加警告語或警告說明書)
3).方法: a.調節尖點測試器,旋轉紅燈剛好亮著,順紅燈熄滅方向旋轉調節螺絲五格,再將固
定螺絲旋下來;
b.用1Lbs的力以尖點對準測試器底下的孔壓下去;
c.如遇到尖點旁的物體阻滯時,先將阻滯物體剪下,但剪去阻滯物體不能令尖點造成
下塌方可測試;
d.測試時紅燈亮著,則所測試點為尖點.
3.利邊測試: 經利邊測試器測試,割破測試膠帶的,懷疑邊緣即為利邊.
1).目的: 制定此測試標準用以評估手指模擬探棒可觸及的邊緣在正?;驗E用前后所存在割傷
兒童手指的危險.
2).范圍: a.8歲以下兒童玩具,不可存在利邊;
b.任何用手指模擬探棒可觸及的邊緣,懷疑存在利邊均需接受此測試;
c.EN71規定: 3歲以下兒童玩具不能存在功能性利邊;
d.ASTM規定: 4歲以下兒童玩具不能存在功能性利邊.
(功能性利邊: 在玩具中所需要而又不可以缺少的利邊,如:鏡、叉、刀,在玩具上
存在功能性利邊,需在包裝上加上警告語或加上警告說明書)
3).方法: a.將測試器力度調至1.35Lbs.
b.在心軸纏上專用海棉膠帶或3m#810試驗膠紙,重疊部分不可超過2.54mm;
c.將利邊對準重疊部分,向上頂至紅線與黑線對齊,按動測試按制讓測試軸轉動自動
停下;
d.試驗部位旁有阻滯物時,可將阻滯物剪下,而不能導致試驗部分下塌;
e.試驗后撕開試驗膠帶,有50%被割破,則被測試部分為利邊.
4.細小物件: 在不受外力的情況下,以任何方向能完全放入細小物件測試杯的物件.
1).目的: 制定此標準用以限制玩具于正常使用或濫用前后對兒童造成誤吞食而窒息的危險.
2).范圍: a.3歲以下兒童玩具不可以存在細小物件;
b.任何3歲以下兒童玩具于測試前后均需接受此測試;
c.多孔物料如粗棉布、繩、絨球等不當細小物件;
d.蠟筆、粉筆、紙做之書本不當細小物件.
3).方法: 將測試樣辦以任何一個角度靠自身重量能完全容入測試杯,即為細小物件.
5.間隙測試: 玩具上活動部位的罅及固硬物體上的孔(深度需大于或等于1cm)均稱為間隙.
1).目的: 制定此標準用以限制玩具上的間隙對兒童造成夾手指阻止血液循環的危險.
2).范圍: 玩具上活動部位的隙,固定的孔(深度大于或等于1cm).
3).ASTM規定: 如能容入Φ4.8mm的金屬圓棒,則應能容入Φ12.7mm的金屬圓棒.
4).EN71/JTSS規定: 如能容入Φ5mm的金屬圓棒,則應容入Φ12mm的金屬圓棒.
6.音量測試: 玩具在正常使用所發出的聲音.
1).目的: 制定此標準用以限制玩具音量過大而對兒童聽覺造成傷害的危險.
2).范圍: 靠機械、電子發聲的玩具.
3).方法: a.dB表3個檔位分別打到L0檔、S檔、A檔;
b.環境噪音在55dB以下測試;
c.把玩具蜂鳴器正對dB表咪頭按規定距離測試;
d.按正常玩用發出的聲音至自動停下為一個循環;
e.記錄dB表最高dB值.
4).標準:
EN71: a.近耳玩具: 距離25cm dB值<80dB
b.觸動、手持玩具: 距離25cm dB值<85dB
c.搖動、音環、擠壓、手推、固定、自動驅動、地板玩具: 距離50cm dB值<85dB
(搖動玩具測試的搖動頻率: ±15cmX 3次/秒)
ASTM:25cm dB值<138dB
澳洲(AS1647): a.18個月以下兒童玩具: 距離25cm dB值<75dB
b.18個月以上兒童玩具: 距離25cm dB值<85dB
7.包裝膠袋:
1).目的: 制定此標準用以限制包裝膠袋對兒童造成窒息的危險.
2).范圍: 用做玩具包裝材料或玩具本身的軟性塑料薄膜袋和軟性塑料薄膜.
3).EN71規定: 包裝薄膜面積大于100mm X100mm時,厚度不能小于0.0381mm,有下列條件不受限
制:
a.袋形薄膜拉伸于最大時,膠袋的開口周長小于380mm;
b.任何最大尺寸為30mm X30mm的面積內有面積不少于1%的孔;
c.用于收縮包裝.
4).ASTM規定: 包裝薄膜平均厚度不少于0.03810mm,有下列條件不受限制:
a.拉至最大時,膠袋開口圓周小于356mm;
b.拉至最大時,膠袋開口圓周為356mm或更大,但圓周加上深度小于584mm.
c.用于收縮包裝.
5).JISS規定: 包裝薄膜平均厚度不少于0.038mm,有下列條件不受限制:
a.拉至最大時,膠袋開口圓周小于380mm;
b.拉至最大時,膠袋圓周加上深度小于520mm;
c.用于收縮包裝.
8.跌落測試:
1).目的: 制定此標準用以評估玩具于正常使用或濫用過程中所能承受被跌撞的能力.
2).范圍: 未包裝的成品或配件(投影面積S<400in2(0.258m2)或主體體積V<3ft3(0.08m3)的玩
具).
3).方法: a.靠自身重量自由按規定的高度跌落跌撞臺;
b.每次跌落后稍停留片刻,檢查外觀、功能;
c.按標準不存在尖點、利邊、細小物件(只限36個月以下兒童玩具)等安全問題為合
格.
4).測試條件: 跌撞臺之面最少有2.5英寸厚的混凝土上面蓋有1/8英寸厚膠地板.且面積不
少于3 平方英尺.
5).標準: ASTM規定: 0-18個月 54英寸 X 10次 18-96個月 36英寸 X 4次
EN71規定: 0-96個月 85cmX 5次
JTSS規定: 0-18個月 130cmX 10次 18-96個月 85cmX 5次
9。扭力測試
1).目的: 制定此標準用以評估玩具于正?;驗E用所能承受被扭的力度.
2).范圍: 玩具上任何能被兒童用食指和母指抓住或用牙可以咬住的部位.
3).方法: a.用扭力計夾位測試部位順時針5秒內扭至規定力度,維持10秒;
b.逆時針5秒內扭至規定力度,維持10秒;
c.測試后無利邊、尖點、細小物件(只限36個月以下的兒童)等安全問題為合格。
4).標準: ASTM規定: 0-18個月 2.53kgf-cm X 10s
18-36個月 3.65kgf-cm X 10s
36-96個月 4.85kgf-cm X 10s
EN71規定: 0-96個月 在3.65kgf-cm的力度可將試驗部位順逆時針扭轉各180度,
則順、逆時針各扭180度,維持10秒.
0-96個月 3.65kgf-cm X 10s
JTSS規定: 0-18個月 3.65kgf-cm X 10s
18個月以上,無需接受此測試.
10.拉力測試:
1).目的: 制定此標準用以評估玩具于正?;驗E用所能承受被拉的能力.
2).范圍: 玩具上任何可被兒童用母指和食指抓住或用牙齒咬住的部位.
3).方法: a.在5秒之內拉至規定的力度,維持10秒;
b.經測試后無尖點、利邊、細小物件(只限36個月以下兒童玩具)等安全問題為合
格.
4).標準: ASTM規定: 0-18個月 10.5LbsX 10s
18-96個月 15.5LbsX 10s
EN71規定: 試驗部件長度L≦6mm 0-96個月 11.5LbsX 10s
試驗部件長度L>6mm 0-96個月 20.5LbsX 10s
JTSS規定: 0-18個月 10.5LbsX 10s
試驗部件長度L≦6mm 18-96個月 11.5LbsX 10s
試驗部件長度L>6mm 18-96個月 20.5LbsX 10s
11. 壓力測試:
1).目的: 制定此測試標準用以評估玩具于正?;驗E用所能承受被壓的能力.
2).范圍: 任何跌落測試時,未能跌撞到的面.
3).方法: a.在 5秒內壓至所規定的力度,維持10秒;
b.經測試后無尖點、利邊、細小物件(只限36個月以下兒童玩具)等安全問題為合格.
4).標準: ASTM規定: 0-18個月 20.5LbsX 10s
18-36個月 25.5LbsX 10s
36-96個月 30.5LbsX 10s
EN71規定: 0-96 個月 25.5LbsX 10s
JTSS規定: 0-18個月 20.5LbsX 10s
18-96個月,無需接受此測試.
12. 沖擊測試:
1).目的: 制定此標準用以評估玩具于正?;驗E用所能承受撞擊的能力.
2).范圍: 音環、搖動發聲等塑料超聲玩具.
3).方法: a.拉起(s>50cm2G=1000g)的沖擊鐵圈餅,離試驗辦最高處10cm處,松開手由其自由
沖落試驗辦1次.
b.經測試手無尖點、利邊、細小物件(只限36個月以下兒童玩具)安全問題為合格.
4).標準:1kgX10cmX 1次
13. 嚙咬測試:
1).目的: 制定此標準用以評估入口玩具于正常使用或濫用中所能承受被咬的能力.
2).范圍: 供8歲以下兒童玩用的入口玩具(即設計為放口中玩耍的玩具),如: 牙膠、口琴.
3).方法: a.將測試樣辦以任何方向放入嚙咬測試器兩邊模牙之間《放入深度不小于0.25英寸
(6.35mm,而又不大于0.5英寸(12.7mm));
b.5秒內向測試器受力點上施加至所規定的力度,維持10秒;
c.經測試后沒有尖點、利邊、細小物件(只限36個月以下兒童玩具)等安全問題為
合格.
4).標準: ASTM規定: 0-18個月 25.5LbsX 10s
18-36個月 50.5LbsX 10s 36-96個月 100.5LbsX 10s
EN71規定: 無需接受此測試.
JTSS規定: 0-18個月 11kgf-cm X 10s
18-96個月無需接受此測試.
14. 拗力測試:
1).目的: 制定此測試標準用以評估玩具上凸出的部分于正常使用或濫用所能承受被拗曲的能
力.
2).范圍: 玩具中受到15Lbs,可拗曲45度角以上的凸出部分.
3).方法: a.將產品主體固定好,用拉力磅推或拉需測試之凸出部分于5秒內拗至所規定的力度及
角度,維持10秒;
b.經測試后無尖點、利邊、細小物件(只限36個月以下兒童玩具)等安全問題為合格.
4).標準: a.4歲以下(包括4歲)的兒童玩具:拗力不大于15Lbs,拗曲角度90度;
b.4歲以上的兒童玩具:拗力不大于15Lbs,拗曲角度45度.
15. 屈曲測試:
1).目的: 制定此標準用以評估玩具上的金屬線于正常使用或濫用所能承受被屈曲的能力.
2).范圍: 玩具上凸出主體的金屬線或被包住的金屬線.
3).方法: a.將測試樣辦夾于鐵板中間;
b.手持試驗物(離夾處5cm),先向左屈曲60度,再向右屈曲120度,放回中間;
c.如此測試30個周期,每個周期2秒,測試10個周期停60秒.觀察試驗物的變化;
d.經測試后沒有尖點、利邊、細小物件(只限36個月以下兒童玩具)等安全問題為合格.
4).試驗要求: a.0-18個月,最大屈曲力不能超過10Lbs;
b.18-96個月,最大屈曲力不能超過15Lbs.
16.界油測試:
1).目的: 制定此標準用以評估涂層抵抗粘性的能力.
2).范圍: 噴油、移印、絲印、電鍍、燙金等玩具上的涂層.
3).方法: a.用界刀在涂層上界1 X1mm的方格不少于9格(剛好界穿涂層為佳);
b.用規定的試驗膠紙(3M#810膠紙/3M#898膠紙)貼于方格上抹平;
c.待1-2分鐘后,以45度角快速扯去膠紙;
d.經測試扯掉膠紙后,涂層上的油無脫落為合格;
e.每次測試之樣辦,必須放于常溫(25℃)充分干透方可測試.
17. 擦油測試:
1).目的: 制定此標準用以評估涂層所能抵抗磨擦的能力.
2).范圍: 噴油、移印、絲印、電鍍、燙金等玩具上的涂層.
3).方法: a.使用BLAISDELL536-T1/4"直徑沙膠筆,測試前將沙膠筆頭沿中軸成45度完整切一刀
獲得新平面,每測試前必須將筆頭重新處理方可測試;
b.在涂層表面1-2寸的距離,以1-1.5Lbs的力度沿相同路線來回磨擦10個循環;
c.5個循環后檢查涂層,見底色為嚴重;
d.10個循環后檢查涂層,見底色為輕微.
18. 生熟測試:
1).目的: 制定此測試標準用以評估搪膠制品之生熟度
2).范圍: 搪膠制品玩具
3).方法: a.將搪膠產品切成塊狀,彎曲塊狀背面設定部分至180度,用油筆掃上 “亞司通”于
此處3次,1分鐘后檢查彎曲處不能有斷裂現象;
b.測試后彎曲處沒有斷裂現象為合格.
19. 硬度測試:
1).目的: 制定此標準用以評估膠件的硬度.
2).范圍: 搪膠及像膠材料的玩具.
3).方法: a.將樣品剪好2 X2cm放于硬度計備用鐵槽上;
b.預計硬度大于50度,樣辦疊至6mm厚以上;
c.預計硬度大于60 度,樣辦疊至3mm厚以上;
d.把硬度計頂針壓于樣辦上,直至硬度計底面與測試樣辦面平貼為止,記錄硬度計最
大數值;
e.1分鐘后重復測一次,記錄硬度計最大數值;
f.所得結果取兩次測試的平均值;
g.所對疊面一定要平貼.
20. 鹽水測試:
1).目的: 制定此測試標準用以評估五金物料的防銹能力,減少兒童玩用時唾沫對五金件的腐蝕引
起生銹而吞食的危險.
2).范圍: 玩具用于外面的五金件.
3).方法: a.用5%濃度的鹽水,完全浸泡24個小時后,取出自然內干;
b.經測試后沒有出現氧化及生銹為合格.
21. 運輸測試:
1).目的: 制定此測試標準用以限制貨品在運輸途中受到震蕩及跌落而造成損壞的危險.
2).范圍: a.震箱: 把裝好的樣辦按正常存放狀態固定于震臺上,用200RRM的頻率震2小時,取出檢
查外觀及功能;
b.跌箱: 將裝好的貨品于跌撞臺上按規定的高度由其自身重量跌落規定的次數.
單箱重量:21Lbs以下跌31英寸
21Lbs-31Lbs跌24英寸
31Lbs以上跌18英寸
跌落方法: 一角三邊六面(10次)跌法
一角: 外箱夾口上下意一角
三邊: 所跌的一個角相連的三條邊(先跌最短邊,再跌較長邊,最后
跌最長邊)
六面: 外箱的六個面(先跌最小面及其對面,再跌較大面及其對面,
最后跌最大面及其對面).
22. 壽命測試:
1).目的: 制定此標準用以評估玩具在正常使用的時間.
2).范圍: 電動、電子、機動玩具
3).方法: a.按正常用完所有功能為一次;
b.電池壽命按用新電池(1.5V以上)正常玩用至不夠電量無法工作為一套電池的壽命
(所要求玩用的時間或次數按客戶要求);
c.產品功能壽命按正常玩用至功能損壞或無功能為此產品的壽命(所要求玩用的時間或
次數按客戶要求).
23.老化(高溫)測試:
1).目的: 制定此標準用以評估玩具及其包裝于正常使用、儲存及運輸途中抵抗高溫的能力.
2).范圍: a.未包裝的成品或配件.
b.完整包裝好的成品或已入好箱的成品.
3).方法: a.測試前必須檢查好外觀、功能.
b.按正常存放狀態放入57±3℃的烤爐48小進時后,取出常溫23±2℃常溫,相對濕度
70%,放置2小時以上檢查外觀,功能無嚴重變化為合格.
24. 低溫測試:
1).目的: 制定此測試標準用以評估玩具及其包裝于正常使用、儲存及運輸中的抵抗寒溫的能力.
2).范圍: a.未包裝的成品或配件;
b.完整包裝好的成品或已入好箱的成品.
3).方法: a.測試前必須檢查好外觀、功能;
b.按正常存放狀態放入-18±2℃(0±5oF)的冰箱48小時后,取出23±2℃常溫,相對濕度
70%,放置2小時以上檢查外觀、功能無嚴重變化為合格.
25. 高低循環測試:
1).目的: 制定此測試標準用以評估玩具及包裝于正常使用、儲存及運輸中抵抗環境、高低溫度
變化的能力.
2).范圍: a.未包裝的成品配件.
b.完整包裝的成品或已入好箱的成品.
3).方法: a.測試前必須檢查外觀、功能;
b.按正常存放狀態放入57±3℃的烤爐中4小時,取出放于常溫23±2℃相對濕度70%,4小時,再入-18±2℃(0±5oF)的冰箱4小時,再取出放于常溫4小時,為一個循環;
c.如此做三個循環,共試驗48小時;
d.每次取出常溫4小時后檢查功能,無嚴重變化為合格.
26. 電池短路測試:
1).目的: 制定此標準用以限制玩具于正常使用或濫用中外導電物體對電池箱造成短路而爆炸的
危險.
2).范圍: 使用電池正常工作、而電池箱長或寬大于25mm的玩具.
3).方法: a.按正常方法裝入電池;
b.用直徑0.5mm的裸體直導線,長度不短于25mm,以任意方向放入電池箱內,不接通正負極為合格.
27. 電池反裝測試:
1).目的: 制定此標準用以限制玩具在裝電池錯裝造成短路而爆炸的危險.
2).范圍: 使用電池工作的玩具.
3).方法: 將一節或多節電池按電池箱或說明書或彩盒上標明的極性方向之相反方向裝入電池,電
流不能通過為合格.
28. 電池溫升測試:
1).目的: 制定此標準用以限制玩具正常使用或濫用中電池發熱而對兒童造成燙傷的危險.
2).范圍: 電動玩具
3).方法: a.正常使用玩具上所有功能,測電池表面的溫度;
b.堵轉玩具中轉動的馬達、測電池表面的溫度.
4).標準: a.ASTM規定: 電池表面溫升不超過71℃為合格;
b.EN71規定: 電池表面溫升不超過25℃為合格.(溫升=電池表面溫度-環境溫度)